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,不构成违法行为。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性自主权,只要双方均年满十八周岁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未侵犯他人权益或破坏社会秩序,该行为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。
自愿并非绝对免责事由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无论对方是否同意,均以强奸罪论处。法律推定幼女无性同意能力,所谓“自愿”在法律上无效。
如果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,男方利用监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,即使表面“自愿”,也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。该罪名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设立,旨在防止权力不对等下的隐蔽胁迫。
如一方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而故意隐瞒并发生关系,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。此时,“自愿”不能排除其故意传播疾病的主观恶性。
拍摄、传播性行为影像,即使经双方同意,若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,仍可能构成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罪。私人同意不能对抗国家对淫秽信息的管控。
男女自愿交往本身完全合法,属于公民基本自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,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。该原则延伸至婚前交往阶段,保障个体在情感与亲密关系中的自主选择权。
法律不仅不禁止自愿交往,反而通过反家庭暴力、反骚扰等制度予以保护。如一方在交往中实施跟踪、恐吓、暴力等行为,则可能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但这属于滥用交往关系,而非交往本身违法。
要区分的是,某些特定身份人员的交往可能受限。如现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或发生性关系,可能涉及破坏军婚罪;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不正当关系,可能违反纪律甚至构成权色交易。但这些限制源于身份特殊性,非普遍规则。
对于未成年人,法律虽不禁止正常交往,但对其亲密行为设限。如前所述,与未满十四周岁者发生性关系一律入刑;与十四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交往中发生性行为,虽一般不追究刑责,但仍属需干预的偏差行为,可能触发教育矫治程序。
最后,自愿交往不得违反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、保护妇女儿童等基本原则。如以交往为名实施骗婚、重婚、拐卖等行为,则明显违法。但此类情形本质是借“自愿”掩盖非法目的,不能归责于正常交往本身。
因此,男女自愿交往不仅不犯法,反而是现代社会倡导的健康人际关系模式。法律规制的是其中可能衍生的侵权、欺诈或权力滥用行为,而非情感联结本身。